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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部门 |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项目名称 | 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 权力基本编码 | 000123012000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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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业务
| 序号 | 业务名称 | 办理机构 | 办理深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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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港澳台医师在华短期执业注册 | 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