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MB0965574H3000120161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使层级 行使类型 上级委托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新余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二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500MB0965574H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名称特殊程序办理人特殊程序建议时间
勘察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10天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11工作日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24条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除外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延时服务时间:12:00-13: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错时预约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0-6422060
  • 咨询邮箱
    xyszwfwcj@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新余市行政审批局审批二科
  • 窗口地址
    新余市行政审批局604室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午间错时服务12:00-13:30,下午13:30 -17:00。
  • 电话号码
    0790-6422782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其他
审批结果名称 农药经营许可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不支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不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不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行使内容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审批结果有效期 5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提前90天申请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其他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一)经营人员没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未取得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法规第四条第2款《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查看详情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查看详情
《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第四条《江西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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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证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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