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基本编码 | 3601150DE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60500014626645D300011500200002 | ||||
| 办事对象 |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 资源型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到窗口办理次数 | 1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本人到窗口签订合同 | ||||
| 实施机构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土地利用科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60500014626645D | ||||||
| 是否收费 | 收费 | 收费信息 | |||||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减免收费的情形 | ||||
| 土地出让金 | 江西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赣建房[2000]11号)第十三条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有关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试用住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属出让的,购房者规定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 | |||||
| 土地出让金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8〕4号 | 6.3 协议出让 (2)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当地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应缴土地收益有明确规定的,应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在土地估价报告中明确提示对比结果,合理确定应缴土地收益。 | |||||
| 特殊程序 |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 ||||||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名称 | 无 | 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性质 | ||||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无 | ||||||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 无 | ||||||
| 提供中介服务事项的机构 | 无 | ||||||
| 中介服务内容 | 无 | ||||||
| 办理期限 | 申请期限 | 全年可办 | |||||
| 受理期限 | 当场受理 | 承诺受理时限 | 当场受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工作实际办理 | ||||||
|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 中国行政许可法第42条 |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工作实际办理 | ||||||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服务主题分类 | 住房 | ||||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 数量限制 |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 ||||||
| 年检 |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 ||||||
| 年报 |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 ||||||
| 是否支持通办 | 支持通办 | 通办范围 | 全市通办 | ||||
| 是否支持网办 | 支持网办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支持网上支付 | 网上支付方式 | 无 |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否进驻大厅 | 已进驻大厅 | ||||
| 服务渠道 | InternetZWFWGateway,ShiTiDaTing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不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不需要现场勘验 | ||||
|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 不需要组织听证 |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 ||||
|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 是否需要鉴定 | 不需要鉴定 | ||||
|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 不需要专家评审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需要向社会公示 | ||||
| 权限划分 | 市本级办理(含仙女湖区、渝水区) | ||||||
| 行使内容 | 市本级办理(含仙女湖区、渝水区) | ||||||
| 审批结果有效期 | 40或70 |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 无要求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 全国 | ||||
|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