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71503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014626645D336071503000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编码 1236050035656646XE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信息
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
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增加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或加收工本费10元。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申请即办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3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即时办结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新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窗口地址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1958号二楼
  •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0-6659044
  • 咨询邮箱
    xysbdcdjbgs@163.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1958号政务服务中心
  •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0-6659022
  • 投诉网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联办机构 银行
服务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
权限划分 市级负责中心城区内抵押登记,县级负责县辖区内抵押登记
行使内容 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中心城区内抵押登记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法律(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百九十四条全国人民常务代表大会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六十六条国土资源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查看详情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法规(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国务院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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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流程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不动产抵押登记结果样本
问题申请表中监护人填谁比较妥当?
答案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