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1171A801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MB0965574H33601171A801001
办事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类型 同级授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窗口办理次数 无需到窗口
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行政审批局 责任处(科)室 审批一科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60500MB0965574H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特殊程序 本事项无特殊程序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 全年均可办理
受理期限 当场受理 承诺受理时限 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 法定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法定办结时限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承诺办结时限 10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咨询途径
  • 窗口名称
    通用综合窗口
  • 窗口地址
    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工作日延时服务时间:12:00-13: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错时预约服务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电话号码
    0790-6422710
  • 咨询邮箱
    jxxyxgw@126.com
  • 咨询网址
监督投诉
  • 窗口名称
    新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 窗口地址
    新余市渝水区赣西大道195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号码
    0790-6422700
  • 投诉网址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服务主题分类 准营准办
审批结果名称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年检 本事项不需要年检
年报 本事项无年报要求
是否支持通办 支持通办 通办范围 全县通办
是否支持网办 支持网办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进驻大厅 已进驻大厅
服务渠道 CK,JXZWFWW,InternetZWFWGateway,GJPT,ShiTiDaTing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不需要组织听证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不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不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是否需要鉴定 不需要鉴定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需要专家评审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需要向社会公示
权限划分 市辖区内(不含县、区)
行使内容 负责市辖区(不含县、区)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审批结果有效期 1 审批结果有效期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要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 本省
许可证件有效地域范围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并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3)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和建设质量要求;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人员: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5万户以下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下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供气规模5万户及以上或者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7人。 2、从事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储备(经营)的企业,储气规模不少于200立方米,其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3、从事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从事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 6)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和作业人员; 7)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以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9)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有残液回收装置及处置方案。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修正)法规(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查看详情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范性文件(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第一款第21项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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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岗位 联系电话 岗位职责
线下办理流程图,如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结果样本
问题需要法人本人办理吗
答案不需要,法人授权书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