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教育体育局 |
责任处(科)室 |
安稳科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全文引用) | 规范性文件 | 全文引用 | 设立依据条款名称 | 江西省教育厅 |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 查看详情 |
不收费
| 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
| 立案 | 县(市、区)学校安全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 |
| 调查取证 | 县(市、区)学校安全股安排人员协同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 |
| 终结报告 | 县(市、区)学校安全股安排人员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出具调查报告 |
| 复议 | 符合复议要求的,市教育局联合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程序进行复议审核 |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 |
| 办理结果 | "校车检查情况通报 |
| 到窗口次数 | 无需到窗口 |
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2641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xy644264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