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20508K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MB0963552T336020508K00003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教育体育局
责任处(科)室 基教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0-6442641
  •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
    xy644264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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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教育体育局 责任处(科)室 基教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法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设立依据条款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查看详情
不收费
立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核查并立案:一是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是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三是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四是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调查对相关违法违规事项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取证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法规分别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听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要求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取申辩。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新余市堎上路272号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102、103室,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新余市教育局关于**学校违反义务教育管理规定的处罚通知书结果样本
电话号码:0790-6442328
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2641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xy644264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