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225011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744276683D3360225011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0-64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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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j643015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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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法规(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应急管理部令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查看详情
不收费
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向县(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取证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听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或窗口领取。窗口领取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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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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