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 法律法规名称 | 类型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制定机关全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法条链接 |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 法规 | (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 应急管理部令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查看详情 |
不收费
| 立案 | 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未按规定向县(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 取证 | 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
| 处罚决定 | 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
| 听证 |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 送达方式 | (1)现场领取或窗口领取。窗口领取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
|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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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1505
监督投诉电子邮箱:aj64301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