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基本编码 360225010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60500744276683D33602250100000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安全监管一科及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是否中介机构
咨询途径
监督投诉
  • 电话号码
    0790-64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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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机构名称 新余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安全监管一科及执法支队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无联办机构
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是否中介机构
法律法规名称类型法律文号条款名称制定机关全称条款具体内容法条链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10年 10月 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规章( 2010年 10月 1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查看详情
不收费
立案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立案后,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取证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通过调查或者检查等方式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确凿的,调查终结后,应当对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听证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送达方式(1)现场领取或窗口领取。窗口领取地址: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急局窗口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10月1日-4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支持快递送达:由申请人提供地址,邮寄送达。
结果名称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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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电话:0790-644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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