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1136050001462632XL336100500700001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事对象: |
法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教育局 |
责任处(科)室: |
社管处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申请期限: |
无 |
受理期限: |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行使类型: |
法定本级行使 |
办理结果名称: |
留底存根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结合业务办理实际 |
办理流程
预约 | 不支持预约。 |
申请 | 社会组织法人向市教育局申请 |
受理 | 只接受窗口提交材料,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能够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审查 |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
决定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批准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
制证发证 |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实人认证 | 不需要 |
办理进程查询 | 0790-6458350 |
办理结果 | 按照备案所需材料要求,归纳整理报主管部门留底存根5-8年。 |
送达方式 | 自取 |
到窗口次数 | 1次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80号令) | 第十一条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1C28B7DD5F3248CE98FC1235B2959DA9 | 《职业培训办学许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渠道说明  县级以上人保部门核发 | 1 | 1 | 是 | | 客观真实、提交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新余市教育局社管处 | 新余市教育局 | | 法定工作日 | 0790-6458350 | | |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新余市教育局行政审批科 | 新余市教育局 | | 法定工作日 | 0790-6427749 | | |
结果样本
结果名称 | 结果样本 |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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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 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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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 学校设立后,还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
答案 |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后,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 |
问题 | 学员颁证率至少要达到多少? |
答案 | 学员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颁证率必须达到9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