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实施编码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事对象: |
个人 |
实施机构名称: |
新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责任处(科)室: |
医政医管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受理期限: |
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
承诺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通办范围: |
不支持通办 |
行使层级: |
市(州)级 |
行使类型: |
本级保留 |
权限划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第92项:“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注册下放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局批准。
办理流程
预约 | |
申请 | 核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受理 | 接受申请材料 |
实人认证 | |
办理进程查询 | 进程查询 |
办理结果 | 制证 |
送达方式 | 网上办理 |
到窗口次数 | 0次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十条 |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
《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 第十条、第十一条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受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延续注册采取集体办理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护士管理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办理材料
材料编码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是否必备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形式标准要求 | 形式附件 | 形式附件 |
072F113473F546C7BEABD3BDC6A4E00A | 《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 | 1 | 0 | 是 | | | 示范文本
| Apply |
2D02002E59CA4F3FA8F3A8C7B768854A | 《护士执业证书》 | | 1 | 1 | 是 | |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7B6D02035AF44C6AB4CE9107D55BAE1B | 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 1 | 0 | 是 | | | 无形式附件 | Apply |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咨询途径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咨询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机构咨询网址 | 政务微博网址 | 电子邮箱 |
市卫计委办证窗口, | 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 | | 夏令制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0-6422739(办证窗口),0790-6420656(医政医管科) | | | | | |
监督投诉
窗口名称 | 窗口地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时间 | 电话号码 | 信函投诉部门名称 | 通讯地址 |
市卫计委办证窗口 | 新余市赣西大道1958号 | | 夏令制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冬令制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0790-6420299(纪检组) 0790-6422701(市行政服务中心) | 市行政服务中心 | |